国家实行了 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旨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就业政策:
积极就业政策
第一轮积极就业政策: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并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轮积极就业政策:2002年,提出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调整劳动力市场需求端,2005年进一步调整优化,覆盖范围从下岗失业人员向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扩展。
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
国家实行这一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包括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扶持企业吸纳和促进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
城乡统筹就业政策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具体措施包括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等。
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就业援助措施
对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措施,包括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选聘招录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等。
这些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高校毕业生,从城市到农村,旨在通过多种途径和措施,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