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保障就业的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妇女:
由于生理条件和社会角色的影响,妇女在就业时面临许多障碍,因此需要保障其就业权利。《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因性别而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残疾人:
残疾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就业时处于劣势,国家有义务保障其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包括政府统筹安排、设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集中或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等。
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稳定,需要对其就业提供保障。国家通过政策性就业安置,使退役军人各得其所。
就业困难人员:
这包括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高海拔地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失地农民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虽然总量规模大,但就业难度大。国家需要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并对到县乡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农民工:
农民工规模庞大,就业质量不高,权益保障存在短板。国家通过培训计划、以工代训等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有就业需求却未能就业,需要国家重点支持。政策要求各地合理确定援助对象范围,畅通申请认定渠道,动态掌握帮扶需求,并通过各种方式实现精准帮扶。
特定困难群体:
包括大龄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综上所述,需要保障就业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以及特定困难群体。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这些群体的就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