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
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高海拔地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大学生
包括往届毕业就业遇到问题的和应届毕业大学生。
失业、返乡的农民工 。困难企业具备再就业能力的职工
。
困难地区有就业意愿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国家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残疾人
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包括五类人群,如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
零就业家庭
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农民
被征地农民、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等。
脱贫劳动力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公费师范生
有就业保障,不用缴纳学费,享受“有编有岗”的待遇。
这些人群在就业方面享有多项政策和扶持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实现就业或重新就业。建议相关人员和家庭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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