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重新进入职场或从事全新职业。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被用人单位录用:
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稳定收入劳动: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此外,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情况的变化:失业人员如果找到了新的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可能被认定为重新就业。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通常会被其雇主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其失业保险金将会停止发放。
登记和公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需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且可能需要在社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继续享受其他就业服务:即使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如果其满足特定条件,仍可以继续享受其他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求职服务等。
综上所述,重新就业的标准包括个体经营、录用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稳定收入。失业人员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可视为重新就业,并相应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