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人员是指 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网约派送员:
如快递员等,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配送任务。
网约车驾驶员:
如出租车司机等,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提供运输服务。
网约货运驾驶员:
如货车司机等,通过互联网平台承接货运任务。
互联网营销师:
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
其他平台就业人员:
包括网络零售、直播销售、互联网医疗等领域的平台就业人员。
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对于扩大就业容量、调节劳动力市场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新就业形态人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
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或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由职业活动的:
劳动者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这些新就业形态人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也面临流动性大、组织性弱、维权困难等诸多问题。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需要关注这一群体的权益和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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